醫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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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具門診病情證明的醫師,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且在本院執業者。
2、醫師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情證明。
3、醫師接診患者時,嚴格核實患者身份,根據病情需要開具相應的門診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診斷認真書寫在門診電子病歷上。
4、患者持病情證明到綜合服務中心,由當班護士核實患者就診記錄的客觀真實性后,方可加蓋門診病情證明章并做好登記。
5、醫師開具的病情證明、休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休假者注明休假的起始日期(起始日期為當日或次日),蓋章有效。
6、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7、門診病情證明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如有上述行為,開具病情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